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4]46号
发文日期:2004-04-13 |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涉外局、稽查局:
现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规则)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则》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队,合法、正确地行使职权,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税务机关新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部门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税务法制机构的人员,把行政复议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各地(市)要首先做好《规则》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同时要以贯彻实施《规则》为契机,加强对税务干部执法素质的教育,切实提高于部的执法水平,规范执法程序,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严格依照《规则》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按照《规则》要求,各级税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复议工作,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因此撤销自治区及各地市原成立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所使用的印章同时作废。
(二)税务行政复议所使用的税务文书,区局将统一印制后发放给各地。
(三)各地按照藏国税函[2000]124号要求报送税务行政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从2004年6月起报送区局税政法规处。
四、《规则》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藏国税发[1999]76号)同时作废。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