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销售退回福利彩票隐藏技术医疗保险金境外所得进口种子种源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号

发文日期:2002-02-10 | 条款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

    近接部分地区和单位反映,要求对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和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给予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二、关于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