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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1〕211号

发文日期:2011-05-20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下属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2011 1 1 日起,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50 %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相关文件【国税函〔2010623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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