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社会保险费优惠券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中国境内稿酬配建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4〕50号

发文日期:2014-06-13 | 全文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运行情况,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中有关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补充明确如下: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二、境内的单位可持上述证书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手续。

     三、本通知自201471日起执行。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