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
发文日期:2010-12-24 | 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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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对电网企业输电铁塔和线路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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