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遮光补偿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塑料制品厦门市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发文日期:2010-11-09 | 全文有效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