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销售比例85%偷逃税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直接转让餐饮服务税目十问十答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发文日期:2010-10-27 |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下一篇: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