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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

发文日期:2015-08-06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现决定将大麦、高粱、木薯和玉米酒糟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详见附件),自201591日起执行。

 

附件:

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商品名称

海关商品编号

备注

计量单位

大麦

10031000 

种用

千克

10039000 

其他

千克

高粱

10071000 

种用

千克

10079000 

其他

千克

木薯

07141010 

鲜的

千克

07141020 

干的

千克

07141030 

冷或冻的

千克

玉米酒糟

2303300010

 

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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