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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试点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5号

发文日期:2015-07-29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和商务部决定在前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试点。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581日起,试点海关由上海自贸区相关海关扩展至包括天津、福建、广东3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宁波、苏州2个国家级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在内的十个海关,分别为天津、上海、南京、宁波、福州、厦门、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海关。试点范围为实施自动进口许可“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原油、燃料油除外),且每份进口货物报关单仅使用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对满足试点条件的,企业可依据《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商办配函〔2015494号)申请电子许可证,根据海关相关规定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免于交验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将通过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方式验核电子许可证,不再进行纸面签注。

  三、因海关和商务部门审核需要、计算机管理系统故障、其他管理部门需要验凭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等原因,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

  四、自动进口许可货物通关无纸化应用试点以外事项,按照《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系统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号)和海关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5号)执行。

  海关联系方式:全国海关热线电话1236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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