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5-01-30 | 全文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以及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
电池、涂料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1
电池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税率(%) |
ex85061011 | 电池、燃料电池以及汞含量低于电池重量的0.0001%(扣式电池按0.0005%)的无汞原电池及原电池组除外。 | 4 |
ex85061012 | ||
ex85061019 | ||
ex85061090 | ||
ex85063000 | ||
ex85064000 | ||
ex85066000 | ||
ex85068000 | ||
ex85078090 | ||
85071000 | 起动活塞式发动机用铅酸蓄电池 | |
85072000 | 其他铅酸蓄电池 | |
85073000 | 镍镉蓄电池 | |
85074000 | 镍铁蓄电池 |
注:“ex”表示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应在该税号范围内,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
附件2
涂料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税率(%) |
ex32081000 | 涂料,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 | 4 |
ex32082010 | ||
ex32082020 | ||
ex32089010 | ||
ex32089090 | ||
ex32091000 | ||
ex32099010 | ||
ex32099020 | ||
ex32099090 | ||
ex32100000 | ||
ex32149000 |
注:“ex”表示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应在该税号范围内,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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