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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产于萨尔瓦多的产品适用最惠国税率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8号

发文日期:2014-12-08 | 全文有效

关于原产于萨尔瓦多的产品适用最惠国税率问题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72日起,对原产于萨尔瓦多的产品适用最惠国税率。对201472日至公告发布之日期间申报进口的原产于萨尔瓦多的商品,已按照普通税率征收税款的,准予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多征税款的退还手续。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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