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配建物业差额扣除指标勾稽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基本准则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关税〔2014〕54号

发文日期:2014-08-28 | 全文有效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适当延长《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37号)中首批取消78个税号钢材产品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保税政策的过渡期。即:自201511日起,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上述78个税号钢材产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20141231日前签订的合同,且在2015630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特此通知。

 

 

上一篇: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下一篇: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