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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4〕16号

发文日期:2014-05-13 | 全文有效

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11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411日以来,对已按17%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上述飞机,超出5%税率的已征税款,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以退还。租赁企业申请退税时,应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口飞机所缴纳增值税未抵扣证明(格式见附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租赁企业从境外购买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不能实际入区的飞机,不实施进口保税政策,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附件:

租赁企业进口飞机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编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三位流水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海关企业代码

 

飞机进口时间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该纳税人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取得海关报关单(报关单号:______________)、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凭证号:______________),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 , ¥ __________元。

进项税额抵扣情况

经审核,该纳税人上述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尚未申报抵扣。

其他需要说

明的事项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复核意见:

 

 

复核人:

      

局长意见:

 

 

局领导:     (局章)

      







注:本表由进口飞机的租赁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并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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