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实务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土地款发票房地产开发成本上市公司取得的保费收入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24号

发文日期:1998-01-07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失效,本法规自2009.02.26日起停止执行。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13

 根据《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精神,为扶持和发展民族贸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现对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在2000年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贸易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政策。

三、上述减免和返还的税款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在此期间,国家如果对民族贸易县进行重新调整认定,按调整后的民族贸易县范围执行。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