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514号
发文日期:1994-09-13 | 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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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州市税务局税外〔1994〕290号《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请示》,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会员费收入如何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税收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俱乐部会员入会时一次性缴清的入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无论该项收入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于俱乐部取得的其他类似于会员费的收入,应合并作为会员费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俱乐部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资格保证金,在会员退会时全额退还的,如果是账务上直接冲减营业收入的,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扣除,不计算征收营业税。对保证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应计入营业利润中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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