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加速折旧优惠抵债共用事项公配移交2019年第84号房地产交易环节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94号

发文日期:2009-07-24 | 全文有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非居民股东派发股利涉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际〔2009〕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上一篇: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