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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61号

发文日期:2007-01-10 | 全文有效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重庆、新疆、宁夏、陕西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加和更名的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6年起,上述证券公司新增加和更名的分支机构(详见附件)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06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总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新增加和更名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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