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028号
发文日期:2005-11-02 | 全文失效
注释: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12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利用高新技术生产生物柴油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闽国税发〔2005〕16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主要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依据。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等政策规定执行。
二、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途径,目前,总局与财政部已着手研究“十一五”规划期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调整和完善方案,对你局反映的问题,将纳入方案中统筹考虑,一并研究解决。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