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保险公司不分合并核算政策热点问答海关收益权转让财法字[1995]7号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180号

发文日期:2007-02-10 | 全文有效



北京、江苏、安徽、湖北、湖南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6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264号)的规定,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继续实行合并纳税政策。原“武汉铁路物资贸易储运公司”更名为“武汉中铁华通物流公司”,继续合并纳税。北京中铁运通仓储贸易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武汉公司株洲供应站长沙销售处、武汉中南铁路物资贸易中心、中国铁路物资武汉公司南京经营部和铁道部马鞍山材料检测所从2006年度起,不再纳入合并纳税范围,由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264号)和有关规定,对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成员进行征收管理。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统一执行。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重汽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