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降低发票案件中的所得税处理待认证进项税额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贵金属苏州工业园区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20号

发文日期:2007-02-26 | 条款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港口设施保安费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交通部批准,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由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向进出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为履行国际公约所进行的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计征企业所得税;缴纳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等单位不得在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意见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