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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2〕961号

发文日期:1970-01-01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的执业行业,保证企业所得税代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将《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附件: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



    附件: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

委托单位:   委托项目:
受托单位:   承办 人:  

    本底稿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核;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企业年度发生亏损的审核;企业年度申请退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企业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企业发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


    1.本表应按主要产(商)品或营业业务成本分别列示。
    编制说明:    3.本表其他业务收入“审核数”栏次的合计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11行“中介机构审核数”相一致。    2.审核投资收益项目时应按短、长期投资科目及明细项目填列;根据投资项目及合同协议检查投资收益计算是否合规;调整栏内包括用权益法或成本法调整的数。    1.本表适用于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投资收益等收入项目的审核,分别填列。    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本表“审核数”行次的金额合计栏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第3行“中介机构审核数”相一致。    编制说明:本表“审核数”行次的金额合计栏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第2行“中介机构审核数”相一致。    4.本表“审核数”行次的金额合计栏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第1行“中介机构审核数”相一致。    3.本表项目栏排列顺序与主营业务成本分析表相一致,以便分析对比。    2.本审核项目主要通过相关的符合性、分析性审核工作底稿及相关会计科目工作底稿完成审核目的,并在本表相应栏目给予分析、记录及说明。    1.本表应按主要产(商)品或营业业务收入分别列示。    编制说明:

    2.主营业务成本经各项审核后,应将调整事项作出详细说明附后。

    3.本表应与生产成本及主营业务成本倒轧表相互勾稽。


    编制说明:本表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附表三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中列示相关行业(1—73行)的项目填列。

    1.计税依据: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应税营业收入;消费税计税依据为应税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资源税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    编制说明:

    2.本表反映当期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金额。


    1.本表适用于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项目的审核;
    编制说明:

    2.审核中涉及纳税调整项目时,应按纳税调整项目进行审核,有关项目调整额不在此表反映;

    3.本表其他业务支出应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附表三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中第74—79行的项目填列。


    编制说明:利息支出有关数据应与利息支出审核表相一致。

    2.本表第11行=9+10行。其中:第4列的第11行“职工福利费”是指税前按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提取的部分,不包括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1.本表第三列第2—8行应根据“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及工资薪金费用分配汇总表等凭证分析填列。其中第3列的第9行填报“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合计,包括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照核定的工资总额提取的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编制说明:

    3.本表第12行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附表四第11行的数相一致。


    1.本表“实际列支利息金额”栏次的合计数应与财务费用审核表中的利息支出数相一致。
    编制说明:

    2.本表“超标准列支金额”栏次的合计数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第47行“中介机构审核数”相一致。


    1.营业收入是指审核后主营业务收入扣除销售折扣与折让净额加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编制说明:

    2.本表业务招待费实际列支数应与相关费用审核表中的列支数相一致。

    3.本表超标准列支额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中的第48行中介机构审核数相一致。


    1.“账面数合计”应与营业外支出审核表中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数相一致。
    编制说明:

    2.本表超标准列支额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中的第51行中介机构审核数相一致。


    1.调整数栏如为纳税调整减少额用“-”表示。
    编制说明:

    2.本表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合计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中的第19行中介机构审核数相一致。


    1.调整数栏如为纳税调整减少额用“-”表示。
    编制说明:

    2.本表允许税前扣除的摊销额合计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中的第20行中介机构审核数相一致。


    1.本表“账面数合计”应与营业费用审核表中的广告费支出数相一致。
    编制说明:

    2.本表“本期审核后营业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审核表中的审核数之和。

    3.本表“超标准列支额”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此栏数额与业务宣传费审核表中“超标准列支额”之和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第49行“中介机构审核数”相一致。


    1.本表“本期账面实际列支数”应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审核表中的业务宣传费支出数合计相一致。
    编制说明:

    2.本表“本期审核后营业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审核表中的审核数之和。

    3.本表“超标准列支额”与广告费支出费审核表中“超标准列支额”之和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第49行“中介机构审核数”相一致。


    编制说明:本表“实际支出”栏次的“合计”数,应与管理费用审核表中的“上缴总机构管理费支出数”相一致。

    编制说明:“本期合计”应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审核表中的“业务佣金支出数合计”相一致。

    1.按税法规定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金融保险企业不得超过1%;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    编制说明:

    2.本表坏账损失调整额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第53行“坏账损失纳税调整”数相一致。

    3.本表坏账准备金调整额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第54行“坏账准备纳税调整”数相一致。


    1.本表适用于企业发生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损失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未经中介审核、税务部门审批的企业。
    编制说明:

    2.若企业发生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损失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已经中介审核、税务部门审批,此表只填列审核标识及说明、审核结论行次,在审核标识及说明行反映审批的文号及审批金额。审核时应注意核查企业核销的损失额是否与审批金额相一致,若不一致,要进行纳税调整并在审核结论中反映。

    3.“财产损失净额”栏应与“营业外支出审核表”中的财产损失净额相一致;此栏合计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第30行数相一致。


    3.其他:反映纳税调整项目中未包括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有关收入。
    2.管理费:反映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未超过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比例或金额的,作全额调减。    1.对所列项目进行审核,应抽查会计凭证并分别填列“会计凭证抽查表”。    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对所列项目进行审核,应抽查会计凭证并分别填列“会计凭证抽查表”。第9款“为其他企业贷款担保的支出项目”中,为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企业担保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允许扣除。


    编制说明:现金、银行存款“审核数”栏次应与现金盘点及追溯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审核数”相一致。

    1.本表按银行账号分别填列;    编制说明:

    2.对于大额未达账项应单独列示并重点说明,此表不够可另附。


    编制说明:有关存货审核工作底稿,如存货抽查表等附在本表后。

    编制说明:对存货抽查比例和方法应在备注栏中说明。

    1.项目按短期投资明细账目填列,如内容较多可分别开立审核底稿。    编制说明:

    2.项目栏中应逐项注明股票、债券购进单价,并在说明中标明市价,备注栏中注明股票号码。


    1.有关长期投资审核程序的取证,均作为本底稿的补充。
    编制说明:

    2.调整栏包括应用权益法调整的数。


    1.本表适用于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等应收项目,审核时应按项目分别填列此表。
    编制说明:

    2.应按明细账户填列,备注栏填写主要业务内容或异常情况说明。

    3.调整栏包括调整和重分类,外币应收账款应注明原币金额和折合汇率。

    4.收回的询证函附本表后。


    编制说明:本年账载摊销额无调整时,审核数为年末余额数,本年账载摊销额有调整时,审核数为本年应摊销额。

    1.本表适用于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付项目,审核时应按项目分别填列此表。    编制说明:

    2.调整数包括调整和重分类。

    3.备注栏填写主要业务内容或异常情况,外币应付款应注明原币金额及汇率。

    4.询证回函、替代性工作底稿附本表后。


    1.本表按预提各项费用分别填列。
    编制说明:

    2.对数额较大项目,应审核其计提依据是否合规、计算是否正确。


    1.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分别填列本表。
    编制说明:

    2.按贷款单位和项目填列,外币借款应标明原币及折合汇率。

    3.备注栏应填借款合同号及借款条件等,如无协议应查清进账凭单号。

    4.应检查应计利息支出,并与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核对。


    1.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年初数”若为借方余额用“-”表示。
    编制说明:

    2.本表“支用数”栏次“本期合计”行应与“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审核表”中的9行数相一致。


    1.审核注册资本应注意:看出资人是否及时足额投入,若未按规定投入或中途抽资,对生产经营发生的相当于注册资本未投足的部分的贷款利息,按规定不得列支。如发生,在备注栏注明,并在“利息支出审核表”进行纳税调整。
    编制说明:

    2.应按合同或章程规定注明各投资人出资额及比例。

    3.应将实收资本入账情况与验资报告核对,说明已缴、欠缴注册资本情况,并将实际出资比例与利润分配比例核对。


    编制说明:应分析来源、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编制说明:“调整额”栏若为调减用“-”表示。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表附表一: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表附表二:


    填报说明:本附表填报企业的各项投资所得的详细资料。企业应按投资性质、投资期限进行归类,短期投资和债券投资只填报投资成本、投资所得、转让成本、投资转让价格和投资转让收益。企业必须先根据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投资收益、应收利息、应收股息等会计科目的明细账分析填报本附表,据以填报主表的第7、8、31行。“中介”栏由中介机构填写审核数。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表附表三:


    编制说明:企业的运输、邮政通信、金融保险和中介服务等业务的成本必须附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表附表四:


    1.本附表第3列的第9行填报“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合计,实际工效挂钩的企业包括提取的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编制说明:

    2.本附表第3列第10行反映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企业应根据“应付工资”借方发生额的合计填报。第5列的第10行“职工福利费”是指税前按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提取的部分,不包括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表附表五:


    1.本附表应按资产分类填报合计的折旧、摊销数额;除第9列、第16列之外其他各列均填报中介机构审核数。
    编制说明:

    2.本附表第13列的合计数+第14列的合计数=主表的第19或20行,第10列=第4列+第6列-第8列;资产的折旧、摊销合计(第10列)=第11列+…+第14列;第10列-第17列的合计数=折旧、摊销支出纳税调整额,如为调增额,应合计填列在主表第52行,如为调减额,应合计填列在主表第62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表附表六:


    1.采取直接冲销法的企业只需填写“本期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栏,收回已核销坏账应作为其他收入在主表中反映。企业申报的坏账损失与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坏账损失的差额在主表的第53行填报。
    编制说明:

    2.采取备抵法的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实际增提的坏账准备(主表第29行)大于按税法规定应增提的坏账准备,或者企业应减提的坏账准备(主表第29行用负数表示)小于按税法规定减提的坏账准备,均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在本附表“本期申报的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中用正数填报,并填入主表第54行。反之调减应纳税所得,在“本期申报的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中用负数填报,并填入主表第62行“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并在附表中加以说明。

    3.表中实际发生的坏账、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应填报合计数。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表附表七:


    1.本附表填报本期发生的全部广告支出。
    编制说明:

    2.本附表可以按不同产品归类填报。

    3.用于做广告的礼品支出必须逐笔填报支出去向。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表附表八:


    1.本附表填报本期发生的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的所有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编制说明:

    2.“用途”栏填报公益、救济性捐赠用途,可以按用途归类填报。

    3.“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主表第4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3%(金融企业按1.5%计算)。

    4.“捐赠支出总额”填报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

    5.“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表附表九:


    1.本附表填报用本期申报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前五年申报的亏损情况。
    编制说明:

    2.“亏损或所得”分别填报前五年第一纳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6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数,负数为亏损,正数为所得。

    3.“已申请弥补亏损”分别填报前五年每一纳税年度的亏损已申请弥补的数额。

    4.“本年度申请弥补亏损”填报申请用本年度主表中第6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的前五年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及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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