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日期:2026-06-26 | 全文有效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货劳发〔2026〕23号),保障我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本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6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8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625065867@qq.com
2.邮递信件:石家庄市桥西区平安南大街35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邮政编码050011),请在信封上注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6年5月26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决定在我省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全面推广”的步骤,稳妥有序开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6月1日起,在我省部分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确定。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封面);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
(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
(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及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附2《扣除项目明细》、附3《简易计税明细》;
(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情况明细表)及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
(六)《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七)《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三、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提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简化定制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的首个申报期,应将上期期末余额按规定结转至本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对应栏次中。
五、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办理申报时,如遇重大疑难业务或系统功能问题,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六、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屋附件: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填写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6年5月X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公告的背景和必要性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试行)>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货劳发〔2026〕23号)确定由河北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湖北省税务局、陕西省税务局五个单位承担第一批试点工作。为保障我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本公告明确了河北省新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纳税人范围,以及申报纳税需要提供的具体资料和路径等征管问题。其中需要重点说明的有:
(一)新申报表的具体内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包含《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封面)《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等多个表。
(二)试点纳税人需要调整首申报期数据。预生产环境中,试点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的首个申报期,应将上期期末余额按规定结转至本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对应栏次中。
三、主要特点
一是根据试点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税务机关提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简化定制服务。
二是双轨运行阶段试点纳税人需要双轨申报。在生产环境使用旧表,在新电局和核心征管系统的预生产环境模拟填报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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