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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发文日期:2026-02-25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严格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全流程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税总办财行发〔2026〕1号)要求,统一全区土地增值税征管执行口径,完善土地成本分摊归集政策,现对《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3年第7号)予以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申报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起始时间,以房地产开发项目首张预售许可证书(或现售备案证书)的发证当日为准;若取得首笔预(销)售收入的时间早于发证时间,则以取得首笔预(销)售收入的当日为起始时间。预征税款所属期的截止时间,为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申报时的前一预征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预征土地增值税实行按月申报缴纳。”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三、将第三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纳税人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在项目用地边界外为政府建设并无偿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工程发生的支出。”

四、将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某一清算单位中不同类型房地产能够提供独立的土地出让合同、转让协议的,或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单独核算不同类型开发产品、地下开发产品(地下车库、地下储藏室)相应承担土地出让金的,或地上地下产品土地出让金虽未单独计算,但土地出让合同、自然资源部门相关文件明确受益对象土地使用面积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直接归集到受益对象。”

五、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下限为普通住宅5%、非普通住宅6%、其他类型房地产7%。主管税务局对拟实行核定征收的项目进行税负率测算,按照测算税负率、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下限孰高原则,确定项目的核定征收率。”

六、将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按照尾盘销售方式按季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七、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纳税人在清算审核过程中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在税务机关出具清算审核结论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统一申报。”

本公告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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