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发文日期:2024-12-16 | 全文有效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调节作用,进一步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我省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保障性质的住房预征率为0%,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
二、第一条规定以外的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
三、上述两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住宅、非住宅预征率为2%。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即纳税人申报所属期为2025年1月1日以后税款的,按本公告预征率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10号)第十四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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