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税局
关于明确存量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芜地税函[2012]52号
发文日期:2012-03-07 | 全文有效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市局决定对存量房交易土地增值税征收政策作相应调整。纳税人在办理权证过户手续时,按以下标准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个人转让非住宅房按照转让收入的1.5%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单位转让存量房按照转让收入的1.5%预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非住宅房及单位转让存量房,纳税人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后,由芜湖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公室出具《土地增值税结算传递单》,通知主管地税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土地增值税结算,填写《芜湖市地税局土地增值税结算表(二)》,签署结算检查意见,并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纳税人据此办理补缴或退还土地增值税手续。
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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