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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6-10-25 | 条款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营业用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8%;其他核定征收情形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为5%。

三、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宣城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宣地税〔2010〕69号)同时废止。

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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