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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芜地税函[2009]207号

发文日期:2009-06-12 | 全文失效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皖地税函〔2009〕2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主管地税机关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总局、省局的文件精神,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对符合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必须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监控。主管地税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分户管理台帐,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和联系,深入房开企业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按季度填写《芜湖市地税局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源监控表》,及时掌握企业的纳税能力及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机。

三、规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发现纳税人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可以参照市、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中普通住宅按照不低于1.5%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非普通住宅等其他类型房地产按照不低于4%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完善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后续管理。对清算后需要补税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将清算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督促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补税手续。对清算后需要退税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要将相关清算资料上报市局,由市局组织相关人员在一个月内审查复核并签署意见后方能办理退税手续。

五、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2.各类附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9]272号           2009-5-20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特此通知。

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12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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