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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范围和预征率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32号

发文日期:2005-03-10 |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我省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和预征率重新明确如下:

一、预征范围

除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宅收入不预征外,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均按统一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预征率

1、住宅按1%—2%预征。

2、商业营业用房、写字楼等其他房地产按2%—3%预征。

3、别墅按3%预征。

4、对纳税人既开发建造住宅又开发其他房地产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2%—3%预征。

各设区市地税局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应对当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进行调研测算后,自行确定预征率,并报省局备案。个别地区的预征率需要调整的,报经省局批准,可在统一规定的预征率幅度内适当上浮或下调,但最高调整幅度不得超过50%.

三、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对以前未办理申报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收入,一并按本规定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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