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补充通知
漳地税发[2010]51号
发文日期:2010-06-23 | 条款失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10]1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平均预征率改为:漳州市区(含直属、芗城、龙文、外税)、龙海市和漳州开发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非住宅及别墅5%;其余各县、常山开发区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2%、非住宅及别墅5%。
对增值率明显偏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单项预征率,单项预征率不得低于平均预征率,具体预征比例由各县(市)、区局确定。
纳税人在财务账册上应对适用不同预征比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开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
对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二、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发[2010]10号、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精神,有针对性地选择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作为土地增值税重点清算审核的,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和外税分局不少于3个。
三、[条款废止]各级税务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应按规定进行清算。
四、各级税务机关对在代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应通报全市地税系统,取消其地税所有业务的代理资格。
五、各级稽查部门对管理部门按规定移交税务稽查的项目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同时对管理部门已清算审核的项目及时组织抽查,每年抽查面不低于10%。市外税分局管辖项目的移交税务稽查和已清算审核项目的抽查由市稽查局负责。
六、各县(区、分)局应于6月底前将《土地增值税清算计划统计表》、重点清算项目名单和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上报市局。市局将每月通报各单位清算申报、审核、稽查和抽查进度,今年还将于第四季度组织专项督查。
希知照。
注:依据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2年4月25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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