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开发多个项目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预征建设成本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安置房屋补偿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233号

发文日期:2004-08-20 |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土地增值税的,可于次月一日后十日内,将上月同一计税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合同汇总后,直接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其他具体操作办法,仍按闽地税政三[1996]005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二十日

上一篇: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下一篇:关于明确个人转让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