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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1995]28

发文日期:1995-12-25 | 全文有效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预征土地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预征范围。适用于建造非普通标准住宅的房地产项目。

二、预征办法。

(一)单项预征率。即按每一计税项目预售合同中确定的转让收入作为计税收入,按房地产开发的预期算成本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算预计的应纳税额;以预计的应纳税额除以预计的转让收入求出一个比例,作为预征率,在每次预收房款时,按每笔收入乘以该预征率,以此计算每次应预缴的税款。

(二)[条款废止]平均预征率。我省土地增值税平均预征率为2%-5%。为了便于征管,各地也可在上述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地适用的平均预征率,据以计算预征。

上述两种预征办法,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用。

三、[条款废止]纳税清算。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后要进行纳税清算,即待每一计税项目房地产竣工结算并全部转让完后进行纳税清算,多退少补。

四、各地在执行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意掌握实际征管情况,总结经验,遇到问题要及时反映。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2月25日

注: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条款自2007年06月28日起失效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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