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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8-07-05 | 全文有效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的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分摊办法

对同一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在不同类型房地产间的分摊原则上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下列方式计算分摊: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按销售金额计算分摊,建筑安装工程费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可改造为带夹层的挑高店面,分摊的可售面积可加计50%),其他扣除项目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

二、关于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

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泉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泉地税发〔2008〕46号)、《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7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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