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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7-05-16 | 全文失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规定,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宁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16日

注: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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