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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

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三发[1995]195号

发文日期:1995-08-28 | 条款失效

区、县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分局、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1995]126号《转发<关于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法字[1995]7号《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一条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经县局、分局审批后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条款废止]《通知》第二条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经县局、分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条款废止]《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的房地产项目的审核,由县区财政、税务初审后报市财政局、税务局审核,再报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由省统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08月28日

注:依据宁地税规字[2011]3号 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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