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苏州市建设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开发成本问题的通知
苏州地税函[2007]264号
发文日期:2007-09-28 | 全文有效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苏地税发[2007]75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其所附送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凭证、资料不实或不符合清算要求的,将以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供的《苏州市区住宅工程建筑安装造价参考表》(详见附表一)为参考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特殊建筑标准额外增加建筑工程费用的,由纳税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予以据实扣除。
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进行确定,并要求纳税人提供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且在合理匹配的原则下计算扣除,否则不予扣除。
其他市(县)可参照上述方法计算扣除。
如有新情况,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苏州市建设局
200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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