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宁地税发[2010]104号
发文日期:2010-07-14 | 条款失效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10]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关于预征率
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仍按《南京市地方税务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宁地税发(2009)134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核定征收率
在省局未具体明确前,市局开展相关工作的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对我市现行的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意见另外行文明确。
三、 关于计划安排
为加强对工作的统筹,有效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开展,市局将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计划管理,并对各单位计划执行情况纳入“三个一流”绩效考核。
清算计划按照应清算项目和可清算项目分别下达,对在2010年6月底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情形的应清算项目,清算面要达到100%,对可清算项目的清算面要求将另行通知。
四、 关于重点清算审核项目
在计划完成清算的项目中,除已经明确的重点清算审核项目外,将再选择一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开展重点清算审核。对重点清算审核项目要作全面剖析,形成清算案例,在12月15日前报送市局。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精神和上级税务机关要求上来。要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制定措施,强化统筹协调,狠抓落实,全面推进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2、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提高清算工作水平。要按照总局和省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前期管理,严格审核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扣除项目,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精神,严格把关。注重对清算工作经验的收集、整理、积累,探索管理方式,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对实行核定清算的项目,要对照政策,严密程序,由主要领导参加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合议确定。
3、加强监督检查,防范执法风险。市局将对已清算项目开展税务稽查和执法检查,以降低或避免执法风险,要加强对清算案例的分析和总结,进一步摸索清算工作规律,促进清算工作水平的提高。
4、进一步做好培训和宣传,提高征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纳税人的守法意识。市局将开展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基层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单位要在市局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对本单位从事土地增值税征管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促进土地增值税征管和土地增值税清算水平的提升。要做好对辖区内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纳税人履行土地增值税法规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注:1.依据宁地税规字[2011]3号 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2.依据宁地税规字[2011]1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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