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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审计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财预[2010]2843号

发文日期:2010-12-17 | 全文有效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计局: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海南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审计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海南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确保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顺利实施,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内容

清算经费是指省地税局或省审计厅委托税务师(会计师)、造价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支付的费用,包括启动经费和奖励经费两项内容。其中,奖励经费是指对清算核增税款(含核减退税金额,下同)一定比例计算支付的效益奖励金。

(一)启动经费。已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个数为依据,按每个项目3万元的标准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启动经费=经费标准×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个数

(二)奖励经费。以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增税款为依据,按核增税款的3%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奖励经费=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增税款×3%

二、经费拨付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省地税局和省审计厅提供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以及所需经费预计情况,在年初预算统一预留资金。对于省地税局负责组织实施的清算项目,由省地税局将项目清算结果及所需经费情况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将清算经费拨付给省地税局,再由省地税局支付给有关中介机构。对于省审计厅负责组织实施的清算项目,由省审计厅将项目清算结果及所需经费情况经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复核后将清算经费拨付给省审计厅,再由省审计厅支付给有关中介机构,省地税局和省审计厅不得留用。

三、经费承担

土地增值税属于省与市县共享税种,清算经费应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各市县负担资金以其辖区内发生的项目清算经费为依据,按照市县土地增值税分享比例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负担清算经费=该市县辖区内发生的项目清算经费×该市县土地增值税分享比例

各市县应负担资金通过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上解省财政。

四、其他问题

(一)省地税局和省审计厅应于每年12月份前将下一年度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以及经费预计情况报送省财政厅,以便省财政厅在年初预算预留资金。省地税局和省审计厅应于每年11月份前将当年全省已清算结束的土地增值税项目及所需经费情况报送省财政厅,以便省财政厅及时拨付资金并办理市县清算经费上解。

(二)为避免重复补助,对于因省地税局委托省审计厅或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增的省本级土地增值税收入不纳入《海南省省本级财政收入考核办法》对省地税局考核奖励范围。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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