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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普通住宅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9]9号

发文日期:2009-01-16 | 全文有效

各直属局、各市县农税局、三亚市农综局:

海南省政府下发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第九条将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调整为: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二个条件,该文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执行。

我省原有认定普通住宅的标准有三个(琼地税发[2005]77号文),前两个标准与上述琼府[2008]74号文规定一致,第三个标准为: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但部分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未能按规定将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每半年公布一次,导致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没能得到很好地落实。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现就纳税义务发生在2005年6月1日至2008年11月19日期间的普通住房标准认定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每半年定期公布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其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仍按照琼地税发[2005]7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公布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超过半年未更新的,税务机关在确定普通住宅标准时不考虑价格因素。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受理未办结的业务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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