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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5]征字第238号

发文日期:1995-06-12 | 全文失效

省地税局征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七条第三点、第十一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各地实际情况,对《细则》规定扣除项目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不能计算分摊的利息支出、普通标准住宅的划分和房地产项目竣工前转让取得的收入预征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规定扣除项目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两项(以下简称(一)、(二)两项)合计金额的5%给予扣除;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规定(一)、(二)两项合计金额的10%给予扣除。

二、普通标准住宅的划分,考虑到地区差别,确定除高级公寓、别墅、渡假村以外并且每平方米售价:海口、三亚地区4000元以下(含4000元),其他市县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为普通标准住宅。

三、纳税人在房地产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取得收入的预征土地增值税问题,考虑征税成本,对房地产转让金额未达到100万元的可暂不预征。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1995年6月12日

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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