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地下车位(库)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吉地税函[2012]54号
发文日期:2012-06-14 | 全文有效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地下车位(库)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长地税发〔2012〕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偿转让有产权的地下车位(库),应计算土地增值税收入,并准予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库)出租或自用,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特此批复。
2012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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