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发文日期: |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自月份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除保障性住房(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1.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张掖市)所在区的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2%,其他类型房地产为3%。
2.临夏州、甘南州、张掖市、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1项的其他县(市、区)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其他类型房地产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一)纳税人应当按照现行土地增值税规定,据实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法定核定征收条件的,按以下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张掖市)所在区的普通住宅为5%,非普通住宅为7%,其他类型房地产为9%。
2.临夏州、甘南州、张掖市、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1项的其他县(市、区)的普通住宅为5%,非普通住宅为6%,其他类型房地产为7%。
三、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年5月31日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
备案号: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10号
All Rights Reserved 2019 by 协同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