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8-05-21 | 全文有效
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管理,我局起草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自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23日止,请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604605571 qq.com。
二、通过电话方式请拨打:0931-8239389,8835127。
附件:
1: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规定,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予以调整,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的,均应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指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预售款、定金,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等)。
二、除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所在区的普通住宅为2%,非普通住宅为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5%。
(二)临夏州,甘南州,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一)款的其他县(区、市)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其他类型房地产为4%。
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能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按转让房地产中预征率最高的房地产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未按规定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特此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予以调整,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所在区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
1、普通住宅5%;
2、非普通住宅为7%,
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10%。
二、临夏州,甘南州,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一条的其他县(区、市)核定征收率调整为:
1、普通住宅为5%;
2、非普通住宅为6%;
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8%。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住宅,又包括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纳税人应按不同的房产类型分别核算,纳税人不能按照房地产类型分开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按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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