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山西省朔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1-05-15 | 条款失效
为了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关于印发〈2011年税政一处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地税税一便函〔2011〕3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调整为:市(区)级非住房类3%,非普通住房2.5%,普通住房2%(容积率1.0以上,面积140m2以下,低于政府知道价1.2倍的住房);县级非住房类2.5%,废普通住房2%,普通住房1.5%。
原《朔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朔地税发〔2005〕57号)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朔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5月15日
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朔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朔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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