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6]111号
发文日期:1995-05-16 | 条款失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我局决定对预售房地产确定预征比例对其预征土地增值,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之后签订的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条款废止]预征比例由各地根据省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在1—2.5%的范围内确定,按预收帐款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条款废止]普通标准住宅按确定的预征比例减半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5月16日
注:
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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