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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湘财税[2006]92号

发文日期:2006-12-04 | 全文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转发给你们,文中所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我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3号)中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往房”的标准认定,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税[2006]1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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