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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1-02-28 | 全文有效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城乡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目标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10]85号)精神,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以其售价是否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即房管部门定期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分别确定:未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为1.5%;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不足20%(含20%)的为2%;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20%以上的为2.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

(三)商用房核定征收率为7%。

三、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止。

四、《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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