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以土地入股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所得税方面数字税所中药饮片核定征收计税依据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川财税政[1995]42号

发文日期:1995-08-10 | 全文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具体扣除比例。

(一)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第 (一)、 (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二)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 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第 (一)、 (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4%计算扣除。

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额时,纳税人只能选用上述一种方式。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套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层高3米以下,没有安装空调调和、吊顶、墙裙,没有铺大理石、花岗石地面。

上述确认普通标准住宅的界限只适用于计征土地增值税,不作为建房、分房的依据。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

依据川财税[2010]12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本法规自2010年5月12日起全文废止。

上一篇: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若干问题的公告下一篇:关于调整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