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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0-08-24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第2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湖州市本级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以下比例执行:

  1.普通住宅为2%;

  2.非普通住宅(包括排屋、别墅)、商业用房、其他用房为3%。

  二、上述规定从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三、原《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湖地税政[2004]81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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