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土地投资双重征税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竣工验收重庆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新旧房界定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新旧房界定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7]214号

发文日期:2007-09-10 | 全文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七条:“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屋,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屋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的规定,我市明确规定新建房建成后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为旧房。


  二○○七年九月十日     
 

上一篇: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下一篇:关于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意见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