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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桂财财税字[1995]28号

发文日期:1995-01-22 |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便于税收管理,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标准为:凡房屋建成后至第一次办理产权证完毕。这段时间属于新建房,如再次办理产权转移的,不论时间长短与磨损程度如何,一律视为旧房。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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